儀器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
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4.4.3 設備管理條款規定: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
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對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概念不清,程序文件缺乏指導性,核查方法不準確,以及結果評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那么該如何對儀器設備進行期間核查呢?
一、判斷儀器設備是否需要期間核查。并不是所有設備均需要進行期間核查,期間核查的重點對象是:不太穩定、使用頻率高、使用條件惡劣、容易產生漂移、因出現過載可能造成損壞的、能力驗證結果有問題、對檢測數據有疑問、單純校準不能保證在有效期內正確可靠的儀器設備。
二、確定核查的頻次。
定期核查:
1.對校準周期長、使用頻率較高、穩定性差的設備按照固定的時間間隔進行定期核查。
2.對于性能穩定、日常維護及時有效、對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貢獻小的設備,可降低核查頻次,反之應加大核查頻次。但開展能力驗證的儀器設備至少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應進行一次儀器設備期間核查。
3.對于校準結果接近最大允許誤差、實施核查的難度小、成本低的情況,應加大核查頻次。
4.對于長期不用的設備,也應該保證在一個周期內最少有一次儀器設備期間核查,確保檢驗檢測能力的持續有效。
不定期核查:
1.儀器設備即將進行非常重要的檢測任務,如仲裁檢驗等,使用前進行核查;
2.用于現場檢測的儀器設備,使用前進行核查;
3.脫離控制返回機構的設備,應及時核查;
4.因錯誤操作、過載、運行中突然斷電、死機、使用的環境條件(溫濕度、振動等)發生較大變化的大型儀器或高精密度設備,以及發生碰撞、跌落、電壓沖擊等意外情況的設備,應及時核查;
三、選擇核查方法。
期間核查的方法包括:儀器比對、方法比對、標準物質驗證(加標回收)、單點自校、用穩定性好的樣件重復核查。
四、明確核查結果的評定。按照“簡單實用、可信度高”的原則對核查結果進行評定。
五、核查實施及效果評價。
對上述四個方面有了明確的認識,我們才可以編制出切實可行的期間核查程序文件,制定期間核查年度計劃,進而去實施期間核查。在實施過程中,做好核查記錄。
期間核查后,應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如發現儀器設備已出現較大偏離,可能導致檢測結果不可靠時,要立即執行“不符合工作的處理程序”,直到經驗證的結果是滿意時方可投入使用。也可利用期間核查報告合理的確定校準周期。